" 根據澳門 < 對外貿易法 > 規定,凡進口第 225/2003 號行政長官批示中表 B 所載之貨物,須向有關之權限實體申請進口准照,並於提貨當日,連同所需文件交予海關站辦理清關手續。
凡進口表 B 以外的貨物,只須於提貨當日提交已填妥之進口申報單,連同所需文件交予海關站辦理清關手續。
屬於受衛生檢疫及植物檢疫約束之貨物,須接受民政總署作出之檢疫。
當事人可親臨,或可透過一名代理人連同所需文件辦理有關手續。 "
" 根據澳門 < 對外貿易法 > 規定,凡進口第 225/2003 號行政長官批示中表 B 所載之貨物,須向有關之權限實體申請進口准照,並於提貨當日,連同所需文件交予海關站辦理清關手續。
凡進口表 B 以外的貨物,只須於提貨當日提交已填妥之進口申報單,連同所需文件交予海關站辦理清關手續。
屬於受衛生檢疫及植物檢疫約束之貨物,須接受民政總署作出之檢疫。
當事人可親臨,或可透過一名代理人連同所需文件辦理有關手續。 "
" 根據澳門 < 對外貿易法 > 規定,凡出口第 225/2003 號行政長官批示中表 A 所載之貨物,須向有關之權限實體申請出口准照,並於寄貨當日,連同所需文件交予海關站辦理清關手續。
凡出口表 A 以外的貨物,只須於寄貨當日提交已填妥之出口申報單,連同所需文件交予海關站辦理清關手續。
當事人可親臨,或可透過一名代理人連同所需文件辦理有關手續。 "
" 受轉運制度約束之貨物,其運入和運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相隔時間不得超過 一百八十日,該期間自貨物到岸之日起算,在例外的情況下,海關可將上款所指的期間延長一百八十日,但僅限延長一次。
轉運申報單內應清楚說明貨物處於何W種狀況及貨物儲存地點,而該地點須受海關監察,未經海關許可前,轉運的貨物不得打開或重新包裝。
第 225/2003 行政長官批示中之出口表 ( 表 A) 或進口表 ( 表 B) 內所載貨物僅可由獲發准照經營的轉運企業轉運。
轉運第 225/2003 號行政長官批示中附件三所規定受衛生檢疫或植物檢疫約束之貨物,須通過民政總署作出之檢疫。 "
註:上述貨物 之分類組別詳情載於經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行政長官批示452/2011號所定的出口表(表A)及進口表(表B)中。